作品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
一、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包括一位作者和多位合作作者)自己进行选择、安排、构思和创作而来的,并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抄袭、剽窃过来的。“独”指的是自己构思和创作。“创”指的是创作,它与专利法中要求的创造性不同。它并不要求具有何种程度的先进水平,也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只要求具有创作成分。独创性与作品是否出自名家大师之手、主题是否新颖、是否闻名、能否为作者带来利润等因素没有关系。例如 一位6岁小孩画的图画,如果该图画能通过一个独特的构思和没计,描绘出该小孩对生活的理解和对未来的向往等思想感情,那么,即使其绘画水平很低,表现手法很幼稚,其所绘的图画也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此外,在著作权领域,表现同一种主题的作品很多,例如《玉观音》就有电视剧和电影两种;描写清朝皇帝生平轶事的电视剧也有多部。这些作品题材或艺术形式相同,其表现手法和设计编排却各异,它们各有其独创性,各自都能享有著作权。由独创性这要求所决定,我们平时的日常用语和通用的表达方式.诸如“您好吗?”“吃饭了吗?”“您高姓大名?”等等,由于不存在创作成分,即使是通过各人自己表达出来,也不能算作具有独创性。
二、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任何作品都是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观点、爱憎等情感和主观认识的,由此形成了文字,美术、摄影等不同种类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思想,观点属于主观领域范畴,其本身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
作者的思想或情感是隐藏在作者内心的,必须将它们以文字、语言、绘画、摄影等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感受、欣赏,才能形成作品。同时这种表达形式应是法律所认可的形式,比如有的国家认为口述作品不是作品,口述作品在这些国家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应当能通过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由一份复制多份,这样可以使作者实现其作品的社会价值。
由此可见,一件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并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就是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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