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一条蜿蜒延20年的探索之路终于即将抵达终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6月6日召开,会上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早在1993年,国内首个知识产权庭在北京市中级法院成立。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指出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法院则在1995年1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1996年成立知识产权庭,将原来分属民庭和经济庭管辖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1996年,上海浦东法院成立的知识产权庭试行“三审合一”,即把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都纳入知识产权庭审理范围。但直到2008年,浦东知识产权法庭“三合一”的模式才在上海全面铺开。
2002年,按照当年的司法改革思路,最高法院的知产庭被取消,改名为民三庭。
转机出现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一年后,最高法院批复同意多个法院开展“三合一”试点。
200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此,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化,但并未涉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层面。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继2013年12月初,江苏、广东陆续传来推进试点的消息后,今年年初北京、上海法院也相继释放申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信号。(记者 李燕)
新闻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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