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项目的来源看,科研委托关系产生以下两种情况:
(1)下级单位接受上级单位的研制任务,包括根据国家计划达的和计划外委托的任务; (2)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制项目。比如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单位解决某项技术问题或承担某项设计项目。 在一般情况下,委托方除了指定项目外,还给予积极的协助,例如从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或者派人参加研究、设计工作。然而,如果委托方仅仅给予利用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的方便或帮助完成中间试验等辅助工作,不能算作专利法所指的协作,只有对发明创造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才是完成发明创造的协作单位。对于因委托或协作关系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即对发明创造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单位。但是,这条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有关各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做出与此不同的规定,例如专利申请权归委托方所有,或由参加各方共有等等。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