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IPO的两个新条约
1 WCT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简称。1996年12月2日-20日,WIPO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并通过了这两个条约。其中WCT主要是关于对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音乐以及美术作品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提供保护;WPPT则保护一些相关权利,主要是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2 网络条约--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目的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进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变化。针对各种涉及版权的新事物,WCT和WPPT着重强调了当今的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在数字网络上受保护的材料的传播问题。因此,这两个条约经常被称为网络条约。
3 数字议程--在制定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准备工作期间(后TRIPS期间),国际知识产权界人士愈加清楚地认识到,WIPO委员会和最终的外交会议的最重要、也是最紧迫的任务是,明确已有的准则,并且在必要之处建立新的准则以应对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在此背景之下所涉及的问题就被称作数字议程。
4 反规避--对作品的数字化使用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使用,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十分必要,且已成为权利人保护权利的常用手段。在这种环境下,没有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充分适用,任何技术措施都会成为无物。为此,需要适当的法律规定来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在WCT第11条里,缔约方必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制止规避有作者为行使本条约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允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5 权利管理信息--按照WCT第12条(2)的解释,权利管理信息是,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quot;。针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该条还规定,缔约方要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螦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 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quot;WPPT中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同。
6 临时复制权--WCT和WPPT两个条约都包含了一个内容一样的议定声明(而非条约的正式条款),对有关临时复制的问题做出非条约义务性的规定。按照议定声明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复制。这样,一方面,网络环境下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短暂的或临时地存储受保护的作品即临时复制是否属于权利人复制权控制的范围,条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美国及欧盟等国际社会正在以国内法的形式对这一问题给以肯定。
7 公共传输权--在WCT和WPPT两个条约中,公共传输权专门针对互联网上的作品传输做出规定。WCT第8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11条(1)(ii)、第11条之二(2)(i)、第11条之三(3)(ii)、第14条(1)(ii)和第(14)条之二(2)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但条约并要求各国必须公共传输权这一种权利来适用网上的传输行为,而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比如,美国法律就用发行权来适用网上传输。但较多的国家选择适用公共传输权。而WPPT就规定了一种向公共提供权。
8 向公共提供权--与公共传输权相对应,WPPT第10和14条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分别享有授权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中已录制的表演和录音制品的专有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但是,考虑到缔约方对条约规定的某些权利所管辖的行为有权选择不同的法律定性,缔约方在执行有关规定时,不仅可适用上述具体权利,也可以适用其他权利,如发行权或向公众传播权(只要其充分履行了就上述行为赋予专有权的义务)
著作权名词解释
安娜法令:也称安娜女王法令。法的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该法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14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安娜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生大影响。
版权:系著作权的同义语。
版权法:亦称《著作权法》。
版权页:载明版权内容的专页。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1.书名、作者、版权所有者、出版者、发行者、印刷者;2.书号、定价、开本、印张、插页、出版日期、版次、印次、历次印数。有的还注明发行范围。
版权转让费: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其作品的版权所获得的经济报酬。
版税:作品的使用者根据合同的约定,从使用作品所得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付给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报酬。版税的计算方法是:定价乘以发行数(或印数)乘以一定的百分比。
版税率: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从作品使用者的收入中抽取的百分比,并以此计算版权,取得作品使用费。版税率可因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种类、质量、授权使用的范围、版权计算方法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作品授权或许可使用合同时协商确定。
保护期限: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财产权利的时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有权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笔名:作者在发表作品时使用的、用以替代真实姓名的别名。
表演者: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传说作品的人。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似的邻接权。
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或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播放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通过电台、电视台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利的一种。亦称广播权。
伯尔尼公约:全称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缔结。后经7次补充与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截至1992年10月止,共有成员国93个,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公约全文共38条。根据公约。每一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公民的著作权必须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公约还规定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些特殊条款。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指法律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的作品以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指: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财产权:亦称经济权利。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享有的转让、授权或许可他人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以及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遗赠。
唱片制作者:亦称录音制品制作者,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
抄袭: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重印:指将以出版物的形式发表的作品不作任何改变而重新印刷。
出版:指出版单位将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印刷或音像录制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现代出版包括编、印(录)、发三个环节。
出租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内容。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禁止他人将其作品原件或复制品以营利为目的而出租的权利。
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
篡改: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的内容、观点作了违反原意的实质性改动,或者把自己的意图强加在他人作品之中。
电影、电视、录像制作者:指提供资金,承担责任,组织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自然法人或法人。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独创性:指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创作特征。独创性强调的是: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发表:指通过各种使用作品的形式,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
发表权: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发行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行其作品复制品的权利。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可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发行权而获得报酬,并有权限制对其作品发行的地区或方式。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人作品:指由法人组织编写、指导创作、提供费用、承担责任,以法人名义出版的作品。
翻版:通过手工工艺或科技工艺,将原有的出版物、绘画、照片等,按原复制的行为。又称翻印。
翻拍:亦称翻照。指采用照相的方式,复制作品原件的行为。
翻录:通过科技工艺,将原有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激光唱盘、视盘等按原样复制的行为。
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翻译强制许可证: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际著作权公约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强制作品权利人许可他人翻译作品使用的证书。颁发翻译强制许可证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而妨碍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
翻译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自行翻译或许可他人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符号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翻译作品:以原始作品为蓝本,用原著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或符号表达原著内容的作品。
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的对称。非专有使用权不能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使用作品,也不能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复制: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制作其作品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种。
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改编权: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自己的作品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稿酬:作品使用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的经济报酬。即以稿酬方式支付的作品使用费。
稿费:即稿酬。
公有领域:一部作品超过了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或该作品所在国家、地区未对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也未参加国际版权保护公约,该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对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使用者可不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节目: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作品的节目。
广播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电台、电视台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亦称播放权。
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合理使用: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出处等。合理使用一般指为了个人学习而摘录,为了介绍、评论而引用,为了学校教学而少量复制等著作权法规定的几种情况。
合作作品: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两种。
汇编作品:将已经发表汇集在一起,通过一定形式的编排,构成一部新的作品。汇编者汇编他人的作品,须事先征得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教材:由国家教育管理机构和国家法律规定或许可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适用于学校的材料。如教科书、讲义、教学图片、复习资料等。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邻接权:通过传播他人的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它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电台、电视台播放者的权利等。
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录音制品公约:全称《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也译作《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唱片公约》),1971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
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群众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在世代流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保存和发展的具有某一民族、地区或社会群体特征的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遗产。
剽窃:以抄袭的方式将别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发表)的全部或部分窃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是侵害著作权行为的一种。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 、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适当引用:依照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用途和对数量的限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适当引用,应注明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世界版权公约: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1952年9月缔约国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全文共21条及两个附件。其主要内容有:1.缔约各国以国民待遇原则保护所有缔约国作者的著作权;2.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发表后25年;3.作品保护受要有一定手续,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刊载版权标记?(录制品是?或 ,并注明首次发表日期及作者姓名。到1992年10月止,该公约成员国已有85个。中国也是《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之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促进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1980年3月加入该组织。截至1991年1月1日,该组织有成员国125个。
首次出版:指将作品的复制品第一次向公众出版发行的行为。首次出版,在国际著作权保护中有其重要意义,不论作者国籍如何,只要其作品首次在公约的某个缔约国出版,则所有的缔约国都须对该作品的作者提供与本国国民相同的著作权保护。
首次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任何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第一次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之一。
图书脱销: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歪曲作品:指有意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或表现形式。是侵犯作者人身权的行为。
委托作品: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而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新闻消息:指报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社会事件或有关事实所作的消息报道。新闻消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修改:指对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的改动,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的观点、内容和文字进行增删或修饰。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对作品的内容和观点作实质性的更改。
演绎作品: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编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音乐作品: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的带或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等。
印数:指图书、期刊、报纸出版时印刷的册数(份数)。
印数稿酬:我国图书出版者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计算方式之一。即以1万册图书为基本计算单位,按基本稿酬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营业性演出:指收取门票,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演出。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权的邻接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杂志:即期刊。指有固定的名称,有统一的编号,装订成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连续出版物。
再版:双称重版。即利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再版时,作者可以对作品内容作少量的修改。
展览:指将作品公开陈列,供他人观看的行为。如美术作品展览、摄影作品展览、图书展览等。
展览权: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陈列其作品,供他人观赏的权利。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政府作品:1.指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本。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指以政府名义发表的法人作品,如某一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等,此类作品作为法人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1992年8月成立于北京。协会的宗旨是为了帮助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促进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保证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基础上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对外合作。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我国全国性的从事各项著作权代理业务的民间服务性公司,1988年4月成立于北京。主要业务是代作者转让版权,代理谈判、签约,代收代转酬金或版税,代理解决版权纠纷,代理著作权诉讼,推荐、介绍作品等。
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著作:指通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
著作权财产权:亦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与作品相联系的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遗赠。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指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予以保护的期限。通常仅指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著作权保护主体: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首先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其次是依法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其他著作权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版权受让人等。
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国际上通用《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版权标记,即用符号 (英文版权Copyright的第一个字母加圆圈)表示作品受版权保护。唱片、音像制品等用符号 (英文唱片Phonogram的第一个字母加圆圈)表示作品受版权保护。著作权标记应刊在作品的显著位置。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作品受版权保护,并不取决于有无版权标记。
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著作权使用费:指作品使用者因使用作品而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支付的经济报酬。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为:1.一次性支付;2.版税;3.稿酬。
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通过出版合同约定取得的,在一定期间内独占的、排他的、以某种版本形式出版其作品的权利。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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